【一個月犯兩次】港人攜數百活魚入境澳洲 與商業夥伴重罰逾5萬元

兩名澳洲公民先後兩次從香港飛抵墨爾本時,在墨爾本機場查獲試圖攜帶活魚入境。農業部予以起訴,並警告旅客勿以身試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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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主試圖攜帶入境的活魚被沒收。 Credit: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, Fisheries and Forestry

聯邦農業部發指,兩名旅客因為多次攜帶總共超過240條活的觀賞魚抵達墨爾本機場入境,而在今年4月19日被聯邦法院判處總共54,000元罰款,是《2015年生物安全法》(Biosecurity Act 2015)生效後首宗民事處罰。

顯示,涉事的兩名澳洲公民為男子Chun Lok Chi及其商業夥伴Linh Thi My Chau當時從香港飛抵墨爾本。事主首次觸犯生物安全法例是在2019年12月29日,兩人在墨爾本機場過安檢機時,事主行李被發現裝有約120條活魚,並未進行申報。

海關人員打開行李箱,發現4個充氣透明膠袋,均裝著水及若干活魚,品種包括異形魚(pleco)、龍吐珠(arowana)和鱧魚(snakehead)等。他因提供虛假或誤導性入境文件而被即場處以420元罰款。

僅一個月後的2020年1月29日,事主及其夥伴再次從香港飛抵墨爾本,這次兩人的行李均被發現攜帶未申報的活魚,共122條。事主被海關人員問及行李袋內是何物時,回答:「魚。」其夥伴被問及袋內是否有魚時,回答:「是的,我有些魚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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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主試圖攜帶入境的活魚被沒收。 Credit: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, Fisheries and Forestry
兩次的活魚均被當局沒收。農業部隨後進行調查並作出民事起訴。法庭聆悉,兩人為「觀賞魚愛好者」,平日有在社交平台Facebook和交易平台Gumtree買賣魚類及養魚設備。

法官Shaun McElwaine表示,雖然走私手法「並不複雜」、被告也有悔意,但他不接受他們「沒有精心策劃」的辯解,最終判處事主罰款37,000元,其夥伴處以17,000元,並需繳納堂費。

這是《生物安全法》(Biosecurity Act 2015)生效後首宗民事處罰。農業部長懷特(Murray Watt)形容判決是「重要里程碑」,是對旅客的警醒。

「一些走私進入我們國家的魚類被認為是寵物,但牠們對人類、動物和植物的安全有巨大風險。所有旅客都應意識到,嚴重違反澳洲的生物安全法會招致民事起訴和處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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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 2 May 2024 5:17pm
Updated 2 May 2024 11:17pm
Source: SB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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